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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5 | 法治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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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治  法律  安东尼  宪法  肯尼迪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应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被视为从根本上保护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文献。

平等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内容。联邦和州的所有法律都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的美国公民,不论种族、宗教、性别和人数多寡。这项原则在极大程度上推动了20世纪美国的社会进步。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人人应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宪法是美国最高法律,被视为从根本上保护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文献。有些民主国家没有宪法,但对美国来说,宪法在维护法治方面发挥了独特的、必不可少的作用。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在谈到宪法在美国发挥的作用时说,"我们以宪法确定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的意义。美国人拥有许多不同的背景,来自许多不同的国家,但在很大的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这部宪法,他们才视自己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

1868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提出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到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然后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部份规定所有的美国公民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保护的原则未见于美国宪法的初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种种历史变迁,第十四条修正案及最高法院对这条修正案的解释和运用如今已成为美国民主与法治的基础。

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也适用于州政府。这一规定保护所有公民免遭不公正的州和联邦法律的侵犯,其中包括即使在废除奴隶制的第十三条修正案通过后仍允许美国黑人生活在奴隶般状况下的各州有关法律。

在内战结束和奴隶制废除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案最初似乎只适用于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例。但是,最高法院通过对各类案件的裁决,扩大了平等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形成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一项法律歧视某个人或某个群体,同时这项法律以排挤某个群体为动机,这项法律可被裁定为违反宪法。

平等保护条款虽未具体说明歧视的形式,但适用于基于种族、民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各种形式的歧视。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受到州或联邦法律的不公正对待都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获得平等法律保护的要求。

肯尼迪大法官说,第十四条修正案允许今后为实施有关规定进行立法,以适应公民的需要。他说:"我们往往看不清我们自己所处时代的种种不公正现象。一一列出各种需要得到平等保护的情况是不明智的。"

在美国历史上,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一直被用于纠正社会和法律的不公正现象,如学校的种族隔离和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歧视。

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iton)是第十四条修正案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最高法院于1954年裁定,学校的种族隔离剥夺了黑人儿童享有接受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在一致通过的裁决书上写道:"分设教育设施属固有的不平等。因此我院裁定,原告等有关人员......根据其状告受到隔离的情事,被剥夺了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保的享有平等法律保护的权利。"

1996年,最高法院以7票对1票对弗吉尼亚军事学院拒收女生案 (United States v. Virginia)做出裁决认为,军事学院因只招收男生违反了第十四条修正案。该学院提议可成立相应的女子军事学院,但法院裁定,该学院对不准女子入学未能提出"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侵犯了申请入学的女子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

大法官鲁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在法院提出的理由书上写道:"最高法院已多次裁定,无论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如果其法令或正式实施的政策仅以她们是女性为由剥夺妇女作为公民应充份享有的权利──根据自己的才智和能力追求理想,取得成就,参与社会并为社会作贡献的平等机会,均属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

最高法院在每一个庭审期都会审理一些申诉人提出有关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法律保护权受到侵犯的案例。这表明平等保护权仍然是美国民主和法治的最重要、最有力的要素之一。

法治为民主奠定基础

法治是民主社会的一个基本元素。广义而言,法治指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公民和统治阶层均受制于一套明确规定和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在民主社会,法治表现为,拥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自由媒体以及通过自由选举和政府部门的分权原则对领导层进行制衡的机制。

成文宪法并非民主制度的必要元素,例如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但在美国,法治主要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为依据,同时也基于美国各类法律和宪法本身的公正性和保证所有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美国,以美国最高法院为最高权威的独立司法系统以保证政府尊重法治以及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首要职责。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Anthony Kennedy)于2005年11月11日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举办的国际法治研讨会(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symposium)上表示,他认为法治具备以下三大要素:

·政府受法律制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承认"每个人都有内在的精神追求、人性尊严与人道信念"。

"坚持法治摈弃人治"的政府

曾与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共同起草《独立宣言》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于1776年在《关于政府的思考》(Thoughts on Government)一书中写道:"共和国是法治的天下,不是人治的帝国"。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原则保证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立法(国会)、司法(法院)及行政(总统及其内阁)各自在本部门内拥有一定的权力。按照开国元勋的设想,三权分立的原则可防止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集所有的政治权力于一身,从而建立按照民选国会通过的法律实施管理的政府,不由少数人独断专行。

具体而言,美国政府的正常运行获得几项保障,以保证某一个部门无法在不尊重其他部门的情况下行使权力。例如,总统对法律有否决权,国会只有在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的情况下方可推翻总统的否决。

美国国会是由民选官员组成的机构,国会成员肩负着履行选民意志的重责。据安东尼·肯尼迪说,这种机制可保证"政府受到法律必须来源于人民的意志这项原则的约束"。

美国最高法院负责保证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不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的人民的权利。即使一项总统支持的立法得到国会的批准并正式成为法律,受到这项法律影响的个人若认为法律侵犯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的权利,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但要使这种制度发挥效力,就必须保证司法独立。

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指出,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并非易事。她说:"司法独立绝不会自行实现。它的建立极其困难,而要摧毁它却比大多数人想象得容易。"

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不听命于民选官员的意志。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受法官行为准则的制约,这套准则明确规定了法官可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为。

为保障美国的司法独立,负责监督法官行为准则的司法联合会(Judicial Conference)规定了哪些属于正当行为。司法联合会以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为首,成员包括联邦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主要法官。司法联合会下属的各委员会负责执行行为准则,在收到申诉后要求有关法官承担责任。财产申报表是防止腐败的一项必要措施。奥康纳大法官认为,上述所有措施"发挥了巨大作用,有助于一国公众对于在职法官公正执法、廉洁奉公有一定的信心"。

虽然法官必须遵守行为准则,并为不遵守行为准则承担责任,但他们完全不必为在个案中独立做出的裁决承担任何责任。

肯尼迪大法官说:"法官的独立性不是指他们能够为所欲为,而是指他们能够做必须要做的事。"

(完)

平等的法律保护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公民自由是法治的关键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统称《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规定每一位美国公民的个人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其中包括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规定保护公民享有各项自由和权利,已成为美国实行法治的基石。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制定之初规定了美国政府的职能,但尚未专辟章节阐释公民的权利。1791年,经过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和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等人的努力,参加制宪会议的各州代表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确认公民享有宗教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成立管理良好的民兵和持有武器的权利及公正审判的权利。 《权利法案》还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公民财产,公民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公民享有财物不受无礼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等。 今天,《权利法案》阐明的各项基本自由限定了政府对公民可以采取和不可采取的行动范围。这些权利又称公民自由。尽管在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仍然引起人们的争论。但公民自由对政府的行动给于法定限制,保护开国元勋坚信的美国人的基本权利,成为实行法治的关键因素。 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人们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之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公民权利为捍卫法治发挥了重大作用,因为个人公开批评本国政府的自由和报刊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问题的自由有助于增强公民对权利和责任的意识,从而建立知情的自由社会。 综观美国历史,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包括以各种形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甚至包括可能引起不少人反感的形式,例如有伤感情的言论和烧毁国旗和宗教标志等。最高法院历来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及自由表达个人意见和信仰的能力是民主国家的基石。 最高法院大法官瑟古德·马歇尔(Thurgood Marshall)1974年审理普罗柯尼尔诉马丁内斯(Procunier v.Martinez)一案时表示:"第一修正案不仅适应社会群体的需要,也满足人类精神的呼声──自我表达的要求。" 第一修正案还保护出版自由。通过最高法院的裁决,出版自由的含义已包括,政府不可强迫报刊发表违心之论,也不得禁止报刊记者到庭旁听和报道法律诉讼的情况。此外,某报刊如发表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真实消息,政府不得给予刑事或民事惩罚。这些权利允许新闻机构为保证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法庭已裁定言论也需有适当的界线,新的案例也在继续为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提出解释,但美国公民及其法律系统都承认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价值,同时以严谨和慎重的态度考虑这些权利的界线。 其他公民权利 根据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修正案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是否应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人都有权经正当法律程序审理。按照第五修正案的阐述,上述修正案最重要的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即美国政府未经公正的司法审理,不得监禁任何人,也不得剥夺其财产和自由。 受刑事指控的任何人都应得到公正和迅速的审判,取得律师的帮助,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两次受审(double jeopardy),有权接受陪审团审判,不因所犯罪行受到残酷和反常的处罚。所有的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政府除非得到法庭的许可,不得派员擅入民宅。 根据第九修正案的规定,《权利法案》已列出某些特定的权利,但有关的权利并不限于此。宪法虽未一一列出其他各项权利,公民仍可享有这些权利。 第十修正案规定,各州政府可保留宪法未授予美国联邦政府行使的任何权力。 综上所述,法治虽没有特定的公式,但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行为的各项原则和全体公民平等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构成了美国法治的基本要素。200多年以来,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立法机构和法院继续以美国开国元勋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原则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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